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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三微课:银保监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

浏览:     发表时间:2021-02-24 08: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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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2月20日,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贷款业务行为,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通知》根据此前颁布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授权,分别从落实风险控制主体责任、明确出资比例及业务限额、规范属地经营等三方面提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审慎监管要求

互联网贷款

互联网贷款指借助互联网的优势,可以足不出户的完成贷款申请的各项步骤,包括了解各类贷款的申请条件,准备申请材料,一直到递交贷款申请,都可以在互联网上高效的完成。



社会上大量不合格的网贷机构,会导致欺诈,暴雷等问题。

政策背景

2017年11月21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立即暂停批设网络小贷公司的通知》,决定各级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一律不得新批设网络(互联网)小贷公司,禁止新增批小贷公司跨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



银保监会高度重视互联网贷款业务平稳健康发展,于2020年7月颁布实施《办法》,初步建立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制度框架。

当时内容主要包括:


——规定互联网贷款业务授信审批

——合同签订等核心风控环节应当由商业银行独立开展

——要求商业银行将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纳入限额管理,按照收益风险匹配

——适度分散等原则选择合作机构,加强集中度风险管理等。

本次的重点问题

一.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出资比例要求。


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有利于各类机构间优势互补、提高效率。但在实践中,个别银行存在信贷风险管理薄弱、与合作方权责利不对等等情况和问题,损害了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根基。

为营造公平展业、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引导商业银行按照风险共担、互利共赢的原则,审慎开展与各类机构的合作,《通知》在《办法》基础上细化了出资比例区间管理要求,提出了量化标准,即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单笔贷款中合作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二.《通知》对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集中度管理提出了哪些要求。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适度分散的原则审慎选择合作机构,避免对合作机构的过度依赖


商业银行应将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总额纳入限额管理,并加强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合作机构的集中度风险管理。


《通知》细化明确了集中度风险管理和限额管理量化标准。一方面,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与单一合作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25%。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全部贷款余额的50%。


上述规定,既能够促进商业银行进一步实现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适度分散,避免过度依赖单一合作机构的集中度风险,同时为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充分预留了空间。



三.《通知》为何禁止地方性银行【跨区域】经营?

立足本地市场、服务本地客户是地方性银行经营发展的基本定位,也是监管部门一以贯之的监管导向。但近年来,个别地方性银行利用互联网技术拓展业务区域,严重偏离定位,盲目无序扩张,带来较大风险隐患。


按照上述精神和工作部署,《通知》进一步明确严控互联网贷款跨地域经营,强调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应当服务于当地客户,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同时,《通知》也充分考虑部分机构的实际情况,对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监管机构其他规定条件的机构,豁免适用上述规定。


四.《通知》将信托公司纳入适用范围,有什么考虑?

从整体看,目前信托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已具有一定规模,其中部分业务也借助于相关合作机构进行。为统一监管标准、避免监管套利,同时推动信托公司加强相关业务风险防控,按照“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的原则,《通知》此次明确信托公司参照执行《办法》和《通知》的相关规定。


思考

1.如何打造健康的金融体系?2.如何认识不同类型的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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